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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常委会 编辑:admin 时间:2009-10-23 09:51:38 点击数:2675

 

紫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19911025紫阳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0930紫阳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改通过)

20081114紫阳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改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任免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有关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一节 人大常委会

第三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因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时,常委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县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第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成人员,由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依照干部任免权限和程序提名决定任免。

第五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大常委会受理组成人员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接受辞职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务。

第二节 人民政府

第七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县长提名,由常委会决定副县长的个别任免,在县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或者缺位时,由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提议从副县长中决定代理县长。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由县长提请常委会决定任免,并由县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九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可以向常委会提出辞职,由常委会作出决定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十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县长或主任会议提议,决定撤销个别副县长和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县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的职务。 

第三节 人民法院

第十一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或缺位时,由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从副院长中决定代理院长。                                     

第十二条  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执行局长、副局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由县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常委会任免。

第十三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县人民法院院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接受辞职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执行局长、副局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提出辞职,经提请机关同意,报县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十四条  根据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县人民法院院长提议,县人大常委会决定撤销由其任命的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执行局长、副局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第四节 人民检察院

第十五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或缺位时,由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从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检察长,并由常委会和人民检察院分别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十六条  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常委会任免。

第十七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常委会提出辞职,由常委会作出决定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在常委会接受辞职后,由县人民检察院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十八条  根据县人大常委会主作会议建议,常委会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第三章 任免程序和办法

第十九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成人员、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须由常委会重新任命。

 第二十条  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请机关应当于常委会召开二十日前将提请任免的报告,被任免干部的简历、考察材料、离任审计审计结论,报送县人大常委会。逾期不能报送相关材料的,本次会议不予审议。

 第二十一条  对提请常委会任免的人员必须进行有关情况的任前了解和考察。对反映出有重大问题或群众公信力差的,经主任会议确定,不得提请常委会任命。

第二十二条  对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免的人员,必须进行法律考试,考试成绩不合格者暂不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

第二十三条  法律考试的具体规定:

(一)在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领导下,成立法律知识考试委员会。法律知识考试委员会主任由人大常委会一名副主任担任,并负责有关考试事宜。

(二)法律考试内容:《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及拟任职务机关的专业性法律、法规。

(三)法律考试方法:参加法律考试的人员名单和考试时间,一般于考试前十日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分别通知所在单位及本人。考试试题由县人大常委会在考试题库抽题,考试采取笔试开卷,规定时间,指定地点,限时答卷,考试成绩由法律知识考试委员会复核后,以书面形式报告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四条 对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免的人员,必须进行任前表态。任前表态内容包括任期工作目标、本年度工作目标以及如何增强人大意识,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措施。拟任人员应在常委会审议任命前十日递交表态发言书面材料。凡不作表态发言的不提请常委会任命。

第二十五条 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事项,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

第二十六条 对提请人大常委会拟任免人员,由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审查意见,向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审查报告。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拟任人选进行审议时,着重对任职条件、工作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社会公论等方面发表个人意见,对不明确或者有疑问的方面可以向提请机关或被提名人提出询问,并表明是否同意提请会议表决。

 第二十七条 人大常委会对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执行局长、副局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成人员、其他办事机构负责人的任免,以及代理职务、撤销职务的,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免职的采取举手表决。

第二十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任命人员的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时,设监票人两名,记票人两名,负责监票记票工作,监票人由会议主持人在出席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征得出席会议人员同意后,始得担任,计票人由会议工作人员担任。

第二十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人事任免事项,以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通过。

第四章 颁发任命书和任免公布

 第三十条 由常委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决定前,不得到任或离职,提请任免单位和其他单位不得公布。任职离职时间以常委会会议通过的时间为准。

 第三十一条 常委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常委会分别书面通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常委会决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常委会颁发任命书。

 第三十三条  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免人员,常委会表决未获通过者,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提请机关可再次提请任免。两次提请任免未获通过者,一年内不得再次提请常委会任免。

第五章  任后监督

第三十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职期间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及开展工作的情况,实行监督。

第三十五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县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执行局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反污局长,任期内应向县人大常委会作一次专项工作报告。县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对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依法评议,对确不适应担任现职的,按照有关法律程序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撤销由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常委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受理人民群众对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控告。涉及重要问题的,由主任会议提出意见,督促有关部门查处,或提交常委会审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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