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人大概况 工作动态 乡镇人大 重要发布 监督视窗 代表工作 会议专题 理论调研 自身建设 法治聚焦 人大文苑
今天是:
信息详情
紫阳县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督办制度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常委会 编辑:admin 时间:2009-10-23 09:58:38 点击数:127054

 

紫阳县人大常委会
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督办制度

 (2008年11月14日紫阳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强化县人大常委会的依法监督力度,切实提高监督质量,督促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认真落实县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依法对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各项工作行使监督权,并形成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交由“一府两院”办理。
    决议、决定是指县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城建、民政和民族宗教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的决议、决定。
    审议意见是指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常委会工作机构执法检查报告、视察报告、专项调研报告时,提出的具体建议和意见。
    第三条  本制度的跟踪督办事项是指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对县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
    第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督办落实遵循对口负责的原则,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闭会后五日内,以县人大常委会文件发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交办后,县人大常委会督办室负责跟踪督办,有关机关和部门负责人对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应如实报告人大常委会,提供情况,回答问题。
    县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可安排有关工作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召集“一府两院”及政府工作部门有关人员会议,了解县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第六条  承办机关对县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应从接到文件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在两个月内报告的,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后,可延长一个月。有时限要求的,“一府两院”和县政府工作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专题报告。
    专题报告要突出对落实县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采取了什么措施,解决了什么问题,对现行条件下难以解决的问题,要作出具体的说明。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有必要时,确定“一府两院”负责人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报告对县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机关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听取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办理情况汇报后,对其办理落实情况按照“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表决不满意票在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在下一次常委会会议上再次汇报办理落实情况。如果两次办理均被评为不满意的,是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工作人员,由本人向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如果本人不辞职的,常委会依法免职或撤职。如果属于政府工作部门或垂管单位的负责人,由人大常委会建议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免职或撤职。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每年要对县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汇总,并在每年的最后一次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报告本年度对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执行情况。
    第九条  本制度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紫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网址:www.zyrd.gov.cn
主办单位:紫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承办单位:紫阳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办公地址:紫阳县人大办公室3楼 邮编:725300
备案号:陕ICP备20210047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