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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阳一企业擅自占用村集体土地被处罚,法院准予强制执行
来源:县人民法院 作者:董以旭 编辑: 时间:2022-01-07 11:11:00 点击数:35146

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受法律保护,紫阳一企业因擅自占用村集体土地被紫阳县自然资源局处罚。日前,被紫阳县人民法院准予强制执行。

案情简介:经审查,被申请执行人紫阳某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紫阳县某村村集体土地2540平方米,建设毒重石选矿厂。紫阳县自然资源局经过调查,对该企业以20元/平方米的标准处以罚款50800。该企业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罚款缴纳义务,紫阳县自然资源局催缴未果后,向紫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认为:被申请执行人紫阳某企业未经土管部门批准,擅自建设毒重石选矿厂,属于未批先建,紫阳县自然资源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是行使法定职权,具备法定执行效力。因此,对紫阳县自然资源局对紫阳县某企业非法占用村集体土地2450平方米的行为,以20元/平方米的标准处以508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

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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