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阳县人大常委会
关于对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报告的
审议意见
(2022年10月28日紫阳县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紫阳县第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所作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会议认为,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施行以来,县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认真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坚决打好碧水保卫战,水污染治理和水环境保护取得明显成效,法律贯彻实施取得了积极效果。
会议指出,我县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过程中还存在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任务艰巨、河(湖)长制落实力度有待加强、水源地保护工作差距较大、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短板明显、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滞后等问题。
会议提出以下审议意见:
(一)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切实强化法治思维。县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对水污染防治法等环保法律法规普法宣传力度,使法律法规真正入脑入心,要将环保执法和法制宣传相结合,充分发挥刑事司法案例的警示作用,引导社会公众自觉守法,积极与水环境违法行为作斗争。要定期公布污染源环境信息,公开曝光水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努力营造人人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珍惜水环境的良好氛围。
(二)严格执行法律制度,压紧压实法定责任。要认真落实河(湖)长责任制履职和河(湖)长考核刚性约束机制,开展入河排污口整治,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落实生态环保“一票否决”,坚持生态环保问责常态化,严查严惩生态环保失职、渎职行为,切实建立“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生态环保工作责任体系。
(三)加强水源地保护,防控各类环境风险。要加快推进集中饮用水水源地安全防护工程建设和管护工作,消除群众饮水安全隐患;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人为污染水源、毁坏水源地保护设施等违法行为;做好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安全防护网建设和标识设置工作,全面保障农村饮用水水源安全,要强化《紫阳县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的落实,不断提升农村供水管理水平;要定期开展水质取样监测,公开水源水质状况,接受社会监督;开展水源地周边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风险评估,制定水源地污染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不断完善风险控制和应急防范措施。
(四)坚持综合治理,持续打好碧水保卫战。要全力推进蒿坪河流域及大、小米溪沟污染治理工作,加快推进秦岭生态环保审计反馈的涉水问题整改,确保达到整改时序进度要求;要加大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编报和争取力度,加快实施城镇污水管网建设,实施雨污分流工程,实现污水应收尽收,大幅度提升污水收集和处理能力;要加快洄水、瓦庙、界岭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度,确保今年底前全部竣工投入使用;要做好河道清淤疏浚、农村改厕、微动力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等工作,解决移民安置点和人口集中区的污水处理问题;积极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加大科学施用化肥、农药的宣传力度,减少农村面源污染对水质的影响;持续加大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探索建立符合农村实际的垃圾污水处理体系,全力保护一江清水。
(五)加强污水处理厂监管,实现规范有效运行。要建全监督考核机制,加大对污水处理厂第三方运营公司的监管力度,保证污水处理厂稳定发挥效能;要加快推进全县城镇污水处理监管信息平台建设,构建覆盖全县的基础信息体系、考核评估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严格执行监督监测制度,对污水处理厂和第三方监测机构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集中整治履职不到位,监测数据不实等弄虚作假行为,并依法严肃追究责任;要开展污水处理厂污泥的产量、 泥质、运输和处理处置现状排查,编制实施污泥综合利用或处理处置设施建设,防止二次污染。
(六)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保障法律高效实施。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防治措施,一条一条对照落实,一项一项扎实推进;要完善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加大水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力度,重点支持污水管网、排污口整治等配套设施建设;要理顺部门职责,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联合执法机制,加大执法力度,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协调配合,严惩重处水污染违法犯罪行为,形成震慑。
请县人民政府按照《紫阳县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和《关于加强县人大代表建议意见办理和常委会决议、决定、审议意见落实工作的若干措施》的要求认真研究办理,并在三个月内向县人大常委会提交办理结果的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将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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