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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 编辑: 时间:2022-02-22 15:31:13 点击数:15828

紫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第四号)

《紫阳县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于2023年2月22日经紫阳县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2月22日起施行。

现予公告。

 

                         紫阳县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

                    2023年2月22日



紫阳县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2023年2月22日紫阳县第十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审议民生实事项目

第五章  选举辞职罢免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七章  调查委员会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九章    

第十章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保障人民代表大会更好地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

第三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四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县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县人大常委会不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可以另行决定,或者授权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并予以公布。

县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五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召集。每届县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县人大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县人大常委会召集。

第六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七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县人大常委会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会议日程草案

(三)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四)确认新选出的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资格;

(五)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六)提出各代表团的召集人;

)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应当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将会议召开日期、地点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予以公告。但临时召集的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九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团第一次全体会议由召集人主持,会议推选团长一人,副团长若干人;审议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意见。

代表团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第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建议,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以及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持。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县人大常委会主持。

预备会议表决各项议程,采用举手或者其他方式,须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  每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设立财政经济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和财政经济审查委员会在主席团领导下工作,向主席团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和计划预算审查结果的报告。

议案审查委员会和财政经济审查委员会分别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组成人员由县人大常委会在代表中提名,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主席团主持。主席团履行下列职责:

主持县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

向会议提出议案;

(三)决定议案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四)组织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有关报告;

(五)决定是否将议案和决议草案、决定草案提交会议表决;

主持会议选举,提出选举办法草案;

确定由会议选举的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县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组成人员的正式候选人名单;

决定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和处理意见;

(九)组织宪法宣誓仪式;

)发布公告;

十一)其他需要由主席团决定的事项。

主席团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主席团的决定,须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大会副秘书长的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会议期间代表提出议案、质询案的截止时间;

(四)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

第十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如果主任不能出席,可以委托一名副主任召集。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后,由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主席团常务主席的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并可以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

(三)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四)对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可以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汇报情况,回答问题。会议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

第十  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主席团可以召开专题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发言,就议案和有关报告发表意见。

第十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可以下设若干工作机构。

秘书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有关事项,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秘书处应当制定会议纪律,印发参会人员。

第十  代表应当勤勉尽责,按时出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参加审议、审查、选举和表决等活动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代表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在会前请假的,必须经选举单位同意并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批准;会议期间请假的,必须经所在代表团团长同意并报会议秘书长批准。秘书处应当向主席团报告代表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

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县人大常委会,由县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告。

第十  不是本届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县人民法院院长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当列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在县内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由本县选举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县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和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由县人大常委会决定,可以列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十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在各种会议上的发言,由大会秘书处整理简报印发会议。会议简报应当体现精简要求,可以为纸质版,也可以为电子版。

县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可以设旁听席,旁听人员由县人大常委会决定,报主席团备案,或者由主席团决定。旁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  秘书处可以组织代表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代表团可以根据需要组织本代表团代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大会全体会议可以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进行公开转播。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  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县人民政府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第二十  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议案,应当在主席团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之前提出,由各代表团送交大会秘书处,议案内容不属于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经主席团决定不作为议案处理,符合建议、批评和意见要求的,可以转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第二十  主席团、县人大常委会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代表联名向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提出的议案,由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向主席团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代表联名向每届人民代表大会其余各次会议提出的议案,由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向主席团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由大会秘书处汇总后提出议案处理意见报告,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专门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可以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提出。

主席团应当将通过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印发会议。

第二十  议案应当一事一案,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代表联名提出的,应当署名,第一署名人为领衔提案人。

第二十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应当提供有关的资料,并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

第二十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也可以由主席团决定并交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

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涉及专门性问题时,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和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八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经审议后,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交下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表决,或者授权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后报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  主席团决定不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交县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在闭会后审议。

县人大常委会的审议结果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书面报告;专门委员会的审议结果经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书面报告。

十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交由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办理,有关机关和组织对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在会议期间不能答复的,应当在大会闭会之日起三个月内,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负责答复。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其上级机关、组织再作研究处理,并在两个月内负责答复代表。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印发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并予以公开。

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

票决民生实事项目

  县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向会议提出工作报告,经各代表团审议后,会议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各项工作报告应当在会议举行前发给代表。

第三十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十日前,县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就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及上一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财政部门应当就本年度财政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及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向县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汇报,由县人大常委会或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时,应当邀请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

第三十  县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县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计划草案的报告、计划草案,关于上一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预算草案,由各代表团审查,并由县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审查

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对前款规定的事项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将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关于上一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财政预算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  每届县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由大会财政经济审查委员会按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并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

第三十  代表团审议工作报告情况,由各代表团团长或者副团长向主席团汇报。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或者审查意见和县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或者审查结果报告,大会秘书处综合整理后向主席团提出工作报告的修改意见和相应的决议草案。经主席团决定,由报告机关对工作报告进行修改,并将各项决议草案印发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作部分调整的,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的审查、批准和调整,参照本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  县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前,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广泛征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提出本年度民生实事候选项目。

第三十  县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县人民政府可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一并说明或以专题报告的形式向大会作报告,内容要包括上一年度民生实事项目完成情况和本年度民生实事候选项目说明。候选项目说明包括含项目名称、主要内容、实施主体、投资额度、完成时限、相关要求等。

十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应安排必要时间,由各代表团对民生实事候选项目进行审议。

  县人民代表大会应当通过票决办法,明确候选项目差额比例、表决方式、项目确定及公布方式等。票决办法由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全体会议审议表决,全体代表过半数赞成始得通过。

  票决确定的民生实事项目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在县人民代表大会结束后向社会公布。

  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县人民政府应在闭会后两个月内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实施方案和进度计划;县人大常委会应对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并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下一年度会议上通报完成情况

  民生实事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作部分调整的,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和批准报下一次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五章  选举辞职罢免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人民政府长、副县长的人选,监察委员会主任的人选,人民法院院长的人选,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提名和选举。

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提名和通过。

选举的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提名和选举。

第四十  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进行选举和通过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的具体办法,由主席团提出,由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四十  候选人的提名者应当向会议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说明。

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投票选举前,主席团可以组织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人民政府长、副长,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正式候选人与代表见面。

第四十 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人民政府长、副长,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通过的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主席团组织。

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经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开进行宪法宣誓仪式。宣誓仪式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

第四十  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人民政府长、副县长,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本选举的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将其辞职请求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县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人民政府长、副长,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本选举的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辞职的,报请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安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本选举的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辞职,须报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民政府长、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缺位的,县人大常委会可以分别在人民政府副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人民法院副院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人选。

十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县人大常委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可以提出对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本县选出的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县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罢免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安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罢免本县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报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十一条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十二条  罢免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代表职务被原选举单位罢免的,或其代表资格终止的,其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者县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告。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终止,由县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告。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十四条  代表团审议议案、民生实事候选项目时,有关机关部门应当派熟悉情况的负责人以及有关人员到会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代表团审议县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关于上一年度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计划草案的报告、计划草案,审查关于上一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财政预算的报告、预算草案,审议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时候,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及有关工作部门、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或者其委派熟悉情况的工作人员应当分别参加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主席团、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大会财政经济审查委员会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有关机关和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有关议案或者有关报告作补充说明。

十五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在主席团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对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十六条  质询案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一事一案,必须写明质询的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十七条  代表联名提出的质询案,由大会秘书长提请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提质询案半数以上的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在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代表团应当将答复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书面形式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

十八条  代表联名提出的质询案,在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答复前,提案人可以撤回。

第七章  调查委员会

十九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十条  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书面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必要时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凡与被调查问题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成员。

十一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的单位、个人要求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保密。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十二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县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县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县人大常委会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县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十三条  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十四条  代表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在会前向秘书处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顺序;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

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分钟,第二次不超过分钟。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十五条  主席团成员和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团推选的代表在主席团每次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分钟,第二次不超过分钟。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十六条  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会议表决时,实行一事一表决的办法,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主席团决定。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

预备会议、主席团会议表决的方式,依照本条前款规定执行。

十七条  大会全体会议、主席团会议表决的各项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十八条  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在会议上发言,但没有表决权。

第九章    

十九条  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人民政府长、副长,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安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通过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选举的本出席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单,由主席团发布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布。

前款规定的人员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辞职或者被罢免的,由主席团发布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布。

十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公布。

第十章    

十一条  本规则的应用解释,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由主席团负责;在闭会期间,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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