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阳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工作守则
(2013年2月26日紫阳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为确保县人大常委会更好地履行职权,不断提高履职水平,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以下工作守则:
1、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努力学习宪法、法律、法规,熟悉人大工作的有关程序,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和人大常委会的议事规则。
2、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兼职委员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妥善安排好所在单位的工作和社会活动,当常委会会议与所在单位工作发生冲突时,应以常委会工作为主。
3、 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委会会议时,实行签到制。因病因事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常委会会议的,应当提前向常委会主任书面请假,并登记在册。每年累计3次不能出席常委会会议的,应向常委会提出辞职请求。
4、 在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常委会组成人员要认真阅读预先送达的会议文件和有关资料,做好审议准备。会议期间应认真参与分组审议,积极发表意见。
5、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按照常委会的安排,积极参与执法检查和视察调研活动,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学习、培训。
6、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行使权力时,应做到公平、公正、公道,不能泄私愤,顾全大局,维护整体利益。
7、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行使执法检查和视察调研活动中,要轻车简从,不搞铺张浪费。
8、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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