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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系县人大代表和县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暂行办法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办公室 编辑:管理员 时间:2015-11-04 17:12:09 点击数:127161
 

紫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组成人员联系县人大代表和县人大代表联系

人民群众暂行办法

20151030日紫阳县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县人大代表和县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工作,增强代表履职意识,提高常委会议事决策水平和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常委会所有组成人员每年要选择3 名以上基层县人大代表作为经常联系人,保持固定联系。联系代表的名单,由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根据各方面意见确定。

县人大代表应认真履行广泛深入联系人民群众的职责,每年固定与3名以上群众保持经常性联系。重点联系原选区的人民群众。联系群众的名单,由代表自行确定,并报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备案。

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代表联系工作。

第三条 常委会各组成人员要围绕全县大局和中心工作、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县“一府两院”)履职情况,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及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积极联系代表,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县人大代表要围绕宣传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推进法律法规和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县“一府两院”履行工作职责,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进行联系,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和县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采取到设立在镇村的代表工作室工作(原则上每2个月不少于1天)、参加会议、视察、调研、座谈、走访、电话、书信和互联网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县人大代表要向固定联系的代表和人民群众公布自己的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办公电话、通讯地址等基本信息,以便于代表和人民群众联系。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委托各镇,本着就地就近便于组织活动的原则,建立代表小组工作室。各镇人大主席团办公室要及时掌握县人大代表参加代表小组活动情况。

常委会和各镇人大要高度重视代表小组工作,积极帮助拟定活动计划,提供相关服务。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县人大代表在联系代表和人民群众时,对原选区和人民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要求和反映的情况,要认真研究分析,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将有关意见、建议、要求和情况,经调查研究后认为可作为意见建议或议案的,以代表意见建议或议案的形式提出;

(二)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方面的有关意见、建议,能够当场回答的,当场予以回答。不能当场回答的,可向常委会或有关部门了解情况后,予以回答;

(三)对收到的人民群众来信,转交常委会信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通过县“一府两院”有关单位组织召开代表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反映群众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根据县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各镇人大主席团办公室要积极协调组织代表跨区域视察工作。县人大代表可结合全县工作重点和履职需要,经县人大常委会安排,持《代表证》有针对性地视察有关单位和工作。

第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每届坚持有计划地组织县人大代表进行初任培训、履职培训、专题培训等多种形式的学习培训,增强代表的政治观念、法制观念、群众观念,提高代表的履职能力。

第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每年十一月底前填写联系县人大代表情况登记表送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县人大代表每年十一月底前应向原选区镇人大主席团书面报告履职情况,接受监督。主要报告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联系原选区、反映社情民意、为群众办实事等情况。每年底,各镇人大主席团对代表履职情况进行汇总,报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条 各镇人大主席团负责建立县人大代表履职档案。

第十三条 常委会各工作机构或办事机构和原选区(镇)要利用各种形式,积极总结、宣传县人大代表联系原选区和人民群众的经验和做法。

第十四条 县镇人大有关机构要积极协助代表做好联系工作,并做好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第十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定期或不定期通报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县人大代表、县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情况。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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