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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法》 培训辅导题纲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编辑:管理员 时间:2016-08-19 10:33:47 点击数:1283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培训辅导题纲

紫阳县人大法工委主任  王西兵

 

同志们:

为了进一步提高人大代表的履职能力和水平,切实发挥人大代表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主体作用,促进代表依法履职。根据会议安排,今天由我组织大家共同学习探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希望对大家今后 的工作有所帮助。下面我从《代表法》制定和修改的历史沿革,人大代表的性质、地位和主要内容向大家进行介绍。

一、我国《代表法》制定和修改的历史沿革。

在我国,制定任何一部法律都离不开立法依据,《代表法》和其它法律的制定都离不开根本大法《宪法》。既然宪法是制定其它法律的主要依据,那么我们在学习了解《代表法》历史沿革的同时,首先要了解我国《宪法》产生的基本过程。194992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出席第一届全体会议的包括了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无为党派人士、人民解放军、少数民族、海外华侨等各届人士共662名代表。会议代行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并行使了事实上的制宪权,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简称为“共同纲领”。全国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在1949930日闭幕后至我国《宪法》颁布前再未举行过会议。国家权力虽然名义上仍由政协全体会议代行,实际上一直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行使,直到1954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该部宪法是在对《共同纲领》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制定的我国第一部宪法,也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其制定贯彻了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的原则,确定了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此,人大代表便成为了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主体。为明确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规范各级人大代表各种活动,《代表法》的制定是十分必要的。我国《代表法》于199243日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颁布实施的,该部法律曾分别于2009827日、20101028日和2015829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过三次修改。代表法既是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法律,同时也是全社会特别是包括人大工作者在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学习和掌握的基本法律。全国各省、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代表法》,相继制定了具体办法,我省人大常委会于199336日制定并审议通过了《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只有《代表法》贯彻落实好了,人大代表的作用才能充分发挥,才能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

二、人大代表的性质和地位

代表二字的含义是指:受委托代替个人、集体、组织办事或表达意见的人。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简称,全国人大代表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代表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县、镇人大代表分别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国家权力机关,各级人大代表都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人大代表每届任期与人民代表大会相同。

1、人大代表的性质

人大代表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代表。我国的宪法开宗明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就明确规定了国家的性质和权力的归属。我国和资本主义国家相比较,在国家权力的归属上具有本质的区别,但在行使权力的根本方式上,却面临同样的问题。13亿多人当家作主,特别是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总得有一套与之相适应的,可以操作的途径和形式。没有这种途径和形式,人民当家作主仍然是一个抽象的口号。从我国的现实条件看,无论从整个国家还是从一个地方行政区划来说,都难以做到由全体人民直接行使国家权力,只能由人民群众选举产生自己的代表,再由这些代表组成人民的代表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为此,宪法又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其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行使国家最高权力;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地方国家权力。国家权力统一由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在这个前提下进行职权划分,由人大产生的政府、法院、检察院等机关,分别行使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这种建立在民主选举基础上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途径和实现形式。人大代表则是接受人民委托,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代表。

2、人大代表的地位

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每一级人大都是由民主选举出来的人大代表组成。人民人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具体表现为人大代表集体行使国家权力。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这种性质和地位标志着人大代表责任重大,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处于重要地位。人民代表大会在国家政权体系中处于主导和中心地位,是整个政权体系的基础。人民代表大会重大作用的发挥,依赖于人大代表的活动。没有人大代表的工作,人民代表大会就很难发挥作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这一段话表述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思想:

㈠代表是依法选举产生的,他们既不是由谁任命的,也不是通过非法途径产生的,因此,其地位是受法律保护的。

㈡代表集体组成国家权力机关,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一份子,其地位应当受到一切组织和个人的尊重,具有权威性。

㈢代表所代表的利益和意志,是全体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这表明代表的地位是基于人民的委托,具有广泛的人民性,同时也说明了代表不是不受任何约束的特殊公民。

㈣代表集体行使国家权力,但是作为个人,代表是无权行使国家权力的。代表集体的地位和行权方式是由代表的性质和法律所决定的。比如法律规定: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联名有权提议临时召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五分之一以上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议有权提出修改宪法,全国人大代表30人以上联名、省市县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乡(镇)人大代表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质询案,县级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乡(镇)级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案等等。

三、《代表法》的主要内容

我国《代表法》共六章52条,由总则、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对代表的监督和附则构成。

1、代表的权利

根据我国《代表法》第三条规定: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①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②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

③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④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⑤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

⑥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

⑦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如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等。

2、代表的义务

①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②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

③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

④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

⑤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⑥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

⑦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如宪法、党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3、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主要有哪些内容?

①代表应当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按照规定请假。

②代表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前,应当进行调研,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会议期间执行代表职务做好准备。

③代表应按时参加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按照议事规则,围绕会议议题发表意见,认真审议会议议程、议案和报告。

④代表有权联名向大会提出议案,所提出的议案应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范围内,比如:    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解决问题的方案。

人大代表议案是指各级人大在举行会议的时候,法定的代表人数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的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议案必须有案由、案据和解决问题的方案。也可以说,议案是具备提议案的法定资格的机构或符合法定联名人数的人大代表向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事原案,是讨论、解决某一问题的办法、措施、意见和方案。

对议案的基本要求有三点:⑴从提出议案的主体来说,要具备提议案的法定资格或符合法定的代表联名人数。比如,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具有提议案资格的机关或部门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这些机构或部门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此外,一个代表团 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也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上,大会主席团、人大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 范围内的议案。同时,县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5人以上联名,也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⑵从议案的内容来说,所提议案的内容必须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

⑶从议案提出的时间来看,所提议案必须符合法定时间要求。虽然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议案可以在大会举行前提出,但实践中绝大多数是在大会期间并在大会主席团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前提出的。以上三个条件,是对议案的最基本要求。此外,对于议案还要有书写格式上的要求,即每个议案要有案由、案据和方案,不能光列一个题目,提一个要求,特别是所提的是法律案,还应当附有法律草案。代表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可以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派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员回答询问。

代表依法提出的议案,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出议案的机构或代表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⑤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对主席团提名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的人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人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人选,提出意见。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人选,并有权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代表依法提出的上述人员的人选提出意见。

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人选,并有权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代表依法提出的上述人员的人选提出意见。

在进行选举过程中,代表对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

⑥有权书面提出对国家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是指人大代表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提出质问并要求答复的一种书面文件。质询案的提出和答复必须按法律要求和法定程序进行。⑴提出质询案的主体必须符合法律要求。⑵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⑶质询案提出后,由大会主席团、委员长会议或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询的机关书面或口头答复。

应当注意的是人大代表质询案有以下要求:

⑴质询案的提出时间: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⑵质询案的形式: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写明质询的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不符合以上三点要求的质询案不能成立,主席团不能交有关机关答复。⑶质询的主体:地方各级人大代表10名以上联名。⑷质询的对象:“一府两院”即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⑸质询的程序: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书面或者口头答复,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⑹质询答复的形式:受质询机关口头答复或者书面答复。质询机关口头答复的,受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答复,质询机关书面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在答复意见上署名,主席团应当将答复意见印发会议或只印发提出质询的代表。质询案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有关专门委员会一般应当将答复情况向主席团报告,主席团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情况报告印发会议。⑺质询的效果: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答复。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质询案的要求有以下几点:⑴质询案提出时间:在常委会会议期间提出。⑵质询案的形式:与人大代表质询案的形式相同。⑶质询的主体: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⑷质询的对象:与人大代表质询案对象相同。⑸质询的程序:质询案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处理,但主任会议只能决定受询机关答复质询案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不能决定受质询机关不作答复。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受质询机关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作出答复,也可以决定受质询机关在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作出答复。⑹质询案答复形式:与代表质询案答复形式相同,只是答复报告由主任会议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出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⑦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罢免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全国人大主席团、三个以上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提出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主席团、常委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乡镇人大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人大主席团、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罢免案。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的理由。

⑧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

⑨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有权依法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对专项问题进行调查。(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联名)

4、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主要有哪些内容?

①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

②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

③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根据主席团的安排,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

④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

⑤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安排,对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

代表进行视察,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参加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小组活动。代表视察时应佩带代表证,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代表参加视察、调研活动形成的报告,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或乡镇的人大主席团转交有关组织和机关。对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向代表反馈。

⑥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提议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⑦联系选民工作,反映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意见和要求。

⑧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或者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5、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①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②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召开会议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大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委会许可。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受理有关机关依照《代表法》规定提请许可的申请,应当审查是否存在对代表在人代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进行法律追究,或者对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其他执行职务行为打击报复的情形,并据此作出决定。

乡镇人大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③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参加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主席团安排的代表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并按在单位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根据实际情况由本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代表的活动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专款专用。

④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为本行政区域内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是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集体服务机构,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保障。

⑤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少数民族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时,有关部门应当在语言文字、生活习惯等方面给予必要的帮助和照顾。

⑥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时限: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有关机关、组织在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过程中,应当与代表联系沟通,充分听取意见。

⑦有义务协助代表执行代表职务而拒绝履行义务的,根据情节,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进行打击报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对代表的监督

①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应当以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定期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接受选民监督。县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当定期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②代表应当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牟取个人利益。

③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由原选区50人以上选民联名提出,乡镇人大代表须由原选区30人以上选民联名提出。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在人代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有权在人大主任会议和常委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案经会议审议后,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表决或由主任会议提请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 罢免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

④代表职务的暂停和终止情形

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A、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

B、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代表任期内上述情形消失后,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

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⑴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⑵辞职被接受的;

⑶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

⑷被罢免的;

⑸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⑹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⑺丧失行为能力的。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告。乡镇人大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予以公告。

7、附 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代表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即从199243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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