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阳县人大常委会
关于接受任磊同志辞去紫阳县第十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请求的决定
(2023年4月27日紫阳县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紫阳县第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决定:
接受任磊同志辞去紫阳县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终止”的规定,任磊同志的紫阳县第十九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相应终止。